胆道外科成功实施我省首例肝门胆管癌扩大根治术加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文: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大潭藻礁面對中油三接、龍崎泥岩面對龍崎事業廢棄物掩埋場,同樣是珍貴的自然地景與生態系受開發威脅。
在座的嘉賓笑聲連連,點頭如搗蒜,似乎深得其味,覺得既有趣又貼切。把中文直譯成英文,另有一個知名的例子「丟臉」(to lose face)。
不求漂亮的高分,但求及格過關。她便把孩子教她的搬出來,字正腔圓地介紹了「脫褲子放屁」,並把它直譯為「taking your trousers off to fart」。裴淳華直譯了「脫褲子放屁」,因為比喻獨特,意象鮮活,生動傳神,結果反而讓人拍案激賞。Photo Credit: 英語島 long time no see、to lose face都是直譯的經典例子 把中文的說法直譯成英文,最有名的當屬「好久不見」(long time no see)。主持人也樂壞了,說中文能有這樣一個動詞,真是讓人愛死了。
裴淳華從不同的角度舉例,藉以解釋這句中文,意思差不多就是做了多餘而不必要的事,多此一舉。文:曾泰元(東吳大學英文系副教授、前系主任) 牛年新春期間,我從網上看到了一段英文的視頻,在嘻笑和讚嘆聲中,想到了詞語翻譯的問題。但大人如何適時引導,這個問題我想了好幾天,也請教了幾位很優秀的幼兒園園長及幼兒教育專家,發現了一些我從來沒想過的角度,得出了一些初步的結論,提供給所有家中有幼兒的家長參考。
接下來大人再叫一聲,沒有聽到小朋友的回應,大人就到樓下拿濕毛巾摀住口鼻,想要再上2樓去救小朋友。歸納一下,這種現場一片漆黑,不知道三歲以上小朋友確切位置的火災情境,大人如何做好事前準備,避免悲劇發生: 教小朋友辨識環境 想好小朋友聽得懂且可以執行的指令 練習下達指令後,小朋友能夠完成指令 練習沒看到人時,小朋友聽到指令後,能夠完成指令 必要時,可以練習黑暗中執行指定的狀況 如果各位好友,對我上述的作法,有任何改善建議,歡迎提出,就像我常講的一句話,「過去我們無法改變,未來希望能夠因為我們的努力而有所不同」。最後小朋友被發現罹難在二樓通往三樓的樓梯口。在這個步驟,我想過可以用燈光輔助小朋友。
但煙太濃,濕毛巾根本沒有用,只好放棄。接下來,就是家長要學會下指令。
在知識方面,我覺得這個火場,如果大人能引導小朋友到往下樓梯的位置,然後大人在樓梯口帶著小朋友向下逃生,小朋友就能存活(這個火場,往下及往上樓梯位置不一樣)。但在技能上,要怎麼下指令,幾歲以上的小朋友才會依指令到往下樓梯位置,就是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反覆練習之後,確認小朋友可以依指令到達定點之後。讓我們一起為守護小朋友安全,盡自己能盡的心力。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保護小孩是大人的責任」。有了初步的想法之後,我拜託幾個幼兒園長,把我上述的想法在幼兒園實驗,看看還有沒有需要調整的部分更有甚者,這還會帶來嚴重的潛在利益衝突。但顯而易見,警方成為逃犯條例事件最大的贏家。
在新附件一中,進一步規定了這些「留白位」。然而,中央還不放心,萬一有「中立人士」進入資格審查委員會,萬一他們不聽「審查意見書」的意見,一意孤行,就會出亂子。
香港民主末路(上):中國改寫《基本法》附件,收窄民主派空間 香港民主末路(中):選舉委員會掌提名大權,中共沒給民主派任何生存的縫隙 在以上兩篇文章中,已部分地討論了在人大常委修改《基本法》附件一、二時,如何在人大《決定》的「留白位」,進一步收緊香港的民主制度。這給了資格審查委員會完全無需理由DQ一個參選人的可能。
再次,根據林鄭月娥的說法,資格審查委員會只會公佈決定,不會公開決定的理由,因為這或牽涉到「國安敏感内容」,根據《港區國安法》,不能公開。取代了原先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是否合資格的事宜。而且,可以看出,這不是「内容未定時的留白」,而是早有定案,只是故意不寫而已,因為在通過新附件一、二的同日,特首林鄭月娥即第一時間言之鑿鑿地表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成員將全部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這樣才作出決定。於是,又相當依賴香港警方的審核。意思是,誰能參選誰會被DQ,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許只是一個「橡皮圖章」而已,真正有決定意義的,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出具的那份「審查意見書」。
稍有不同的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大權,實際掌握在「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手中,目前由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擔任。即便在政治倫理上,也說不過去。
他們既負責調查審核,又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擔任要職,還或在「資格審查委員會」中擔任要職,等於全程參與。於是寧願N重保險,搞出「一套人馬,兩個牌子」的設計。
於是,被DQ的人只能「自己知道」理由,或者對理由一無所知。再次,「審查意見書」如何寫,又很大程度被香港警方影響。
在人大決定後,不少港人還建議,即便要增加這個資格審查委員會,人選也應該是「深孚眾望」的人士,比如退休大法官之類。其次,當然,這個「利益衝突」的問題在實際運作中或許不那麼嚴重,因為資格審查委員會不是「單獨」地作決定,而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和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作出決定。可以肯定,曾「攻擊」過警方的人,其政治生涯命運堪憂。這樣儘管他們也一定會「按章辦事」,但至少在表面上可以維持「中立」的形象。
無論特首自己還是特首委任的港府主要官員,下任特首都是可能的競爭對象,這等於自己決定對手能否參選,「又做裁判,又做選手」。於是,資格審查委員會最後只會公佈誰不能和誰不能參選的決定,而不會像現在選舉主任制度一樣,提供詳細的書面理由。
第五,資格審查委員會 如前所述,在人大《決定》中,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是成立專門的新機構,負責「審查並確認」三類選舉的候選人的資格: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特首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了特首和九名香港高級官員(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國家安全處)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它和「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一套人馬,兩個牌子。
在下篇中,繼續討論有關問題。這樣一來,警方的權力繼續擴大。
因此,不在新附件一中寫明,可能是為了留下一些以後改動的靈活空間而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尤其是駱惠寧)不可能對所有參選人都瞭如指掌,特別是「素人參選」。然而,「全部由特區政府主要官員擔任」,就連表面上的「中立」也不願維持了。這個決定進一步縮限了港人對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想像。
這在立法而論是難以理解的。再次,警方、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的依據是什麼?文中只寫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至於其細則如何,不但繼續「留白」,而且很可能在本地立法時,這個「留白」也不會補上,故意繼續「留白」。
這是為了讓大家有一條「看不見但無處不在的紅線」,既壟斷解釋權,又不讓人「鑽空子」,又讓人自我審查。在逃犯條例事件中,「黃絲」的「五大訴求」中就有清算警方的要求。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再根據報告,向「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這樣當然才能徹底封殺「反對派奪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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